业主财产被非法侵害,物管如何担责?物业管理费可否酌减及酌减标准?人防工程车位如何归属?如何对物业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指导意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了探索:近日,该院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该院具体审判实践和经验,对几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进行剖析,提出了裁判思路参考意见以及相关对策,以此指引和规范该院今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例如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而担责的,对造成特大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赔偿不得超过50万元。
据悉,司法实践中,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况均存在。其中,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多是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而以业主作为原告的案件,则主要由于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导致业主汽车被窃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因案外人不法侵害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财产损害纠纷,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较大。为此,市第一人民法院给出了相应的“标准”指引:对赔偿范围的确定,应注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发展,又要考虑业主权利的保护。
根据该调研报告中的“裁决参考意见”部分内容,如物业服务企业尽了主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则相应承担较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未尽主要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超过财产损失比例的30%;同时应予最高限额限制,最高不宜超过20万元;对造成特大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赔偿不得超过50万元。
不仅如此,该院还针对新涌出的人防工程车位归属、幼儿园按什么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等案件,在该调研报告中分别给出了“裁判要点”和“对策”。
例如,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章搭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等不明确的情况,该法院认为,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或通过行使释明权,使相关特殊案件得到合理解决。
有了这些“裁判要点”和“对策”,可以既“好”又“快”指引裁决。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浩明认为,这一方面有利于拓宽人民法院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思路以及路径,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为业主服务,业主更理智地对待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新闻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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